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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贵州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竣(交)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12 15:40:34 浏览量:

黔交建设〔2023〕65号

省交通执法监督局,省路网中心,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范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竣(交)工验收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安全有效运营,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参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养护工程竣(交)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促进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及交通可持续健康发展,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坚持服务大局、强化标准供给,立足科学提升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效益,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公路交通,切实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划分验收阶段,提高管理效率

(一)养护工程验收阶段划分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在工程实施完成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一般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其中,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足通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按照《加强贵州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养护工程实际,单项工程规模达3000万元以上(机电养护工程达400万元以上、地质灾害治理达1000万元以上);四、五类桥梁隧道处治;服务区和收费站主体建筑结构新建、改扩建及加减速车道改建等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进行。其他养护工程按照竣(交)工合并验收进行。对于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涉及新材料、新工艺的养护工程,由省交通运输厅视具体情况明确验收方式。

(二)养护工程验收职责要求

竣(交)工合并验收的,应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主体为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按交工、竣工两阶段方式验收的,应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交工验收,并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施工单位未履行质量缺陷责任期责任的除外)。交工验收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经营管理单位组织,邀请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执法监督局(负责除机电养护工程外的养护工程)或省路网中心(负责机电养护工程)参加。

经营管理单位应做好竣(交)工文件归档工作。其中,按交工、竣工两阶段方式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将竣工验收资料按附件1目录要求刻录成光盘,分别报省交通执法监督局(或省路网中心)及省厅留存。

三、强化要素保证,提升验收质量

(一)养护工程验收依据

1.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及施工组织相关文件。

2.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3.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上级机关对工程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5.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相关规定。

(二)养护工程质量检测

竣(交)工合并验收的养护工程,由经营管理单位自行决定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技术复杂程度高、安全风险大的养护工程(如高强螺栓、斜拉索、吊杆、吊索、预应力筋材等)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设计单位应明确检测指标及验收标准。

按交工、竣工两阶段方式验收的养护工程,由经营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三)质量缺陷责任期职责

养护工程验收方式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应当在养护工程合同中约定。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且经营管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明确验收内容,规范验收程序

(一)交工验收

1.交工验收条件

(1)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养护工程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3)监理单位(如有)或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如有)出具养护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4)经营管理单位已按照附件1完成文件收集、整理工作。

(5)各参建单位已按照附件4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6)机电养护工程试运行时间不少于连续三个月。

(7)质量监督机构对经营管理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核验,出具公路养护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2.交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经营管理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附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单位(如有)向经营管理单位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评定资料和监理工作报告。

(2)经营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如有)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

(3)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参建各方、邀请相关单位召开交工验收会。通过交工验收后,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颁发《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并完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交工验收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和附件3。

3.交工验收内容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2)检查设计单位设计总结报告、设计符合性评价报告。

(3)检查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施工资料。 

(4)检查监理(如有)工作报告、质量评定资料、抽检资料。 

(5)核查工程实体质量,并对主要指标进行抽查。 

(6)核查工程完工数量和工程计量支付资料。 

(7)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8)分别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附件5)。

4.其他要求

(1)养护工程质量等级由经营管理单位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养护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合格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评定资料应完整;所含各养护单元的质量均应合格。

(2)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遗留工程,应由经营管理单位责成施工单位限期修复完成,直至合格。

(3)对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二)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条件

(1)经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经营管理单位验收合格。 

(3)经营管理单位已出具养护工程后评估报告。

(4)工程决算编制完成。 

(5)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6)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7)养护工程竣工文件档案按附件1完成归档。

(8)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工程质量鉴定(监督)报告。

2.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1)经营管理单位收集并核验以下验收资料:交工验收报告;交工验收遗留问题、质量缺陷、运营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工程质量鉴定(监督)报告;养护工程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如有)。

(2)经营管理单位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一般由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对于技术复杂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应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3)验收委员会听取经营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对参建单位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综合评分。

(4)验收委员会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鉴定(监督)报告。

(5)验收委员会核查工程实体质量,形成书面意见。

(6)验收委员会对养护工程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等级,

出具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并议定竣工验收报告。

3.竣工验收分数评定

(1)竣工验收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1,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4,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经营管理单位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2)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养护工程综合评定等级不得评为优良。

(三)竣(交)工合并验收

1.合并验收条件

(1)满足交工验收条件。

(2)工程决算编制完成。

2.合并验收其他要求同交工验收,最终参照附件3形成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验收报告。

五、强化验收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工程未达到合格标准的,除责令限期返工外,由省交通执法监督局追究施工和监理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经营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交通执法监督局责令改正:未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的;交工验收不合格,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养护工程组织交工验收的,交工验收无效;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未及时进行组织竣工验收的。

附件1-6表格.doc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1月30日

文章来源:贵州省交通运厅建设养护管理处